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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意无断绝,此去随所遇。晚风吹行舟,花路入溪口。际夜转西壑,隔山望南斗。潭烟飞溶溶,林月低向后。生事且弥漫,愿为持竿叟。


    社会稳定必须以社会正义为基础

    新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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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稳定必须以社会正义为基础 Empty 社会稳定必须以社会正义为基础

    帖子 由 新聪 周一 五月 10, 2010 8:51 am

    如果不是公安系统内部人士出来揭发,河北灵寿县农民宋书春被非法刑拘一案便不可能大白于天下。因一起土地纠纷发生冲突伤人,宋书春等六人被县公安局收押,其他五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实际上等于是无罪释放。宋书春因拒不交保证金,终被判刑。问题尚不止于此,当地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张文慧随后举报,此 6人的拘留证为假。(5月5日《新京报》)

    有关上级纪检部门在回应举报时,认为这案子确有瑕疵,但文书程序错漏已经改过来了。但这不是程序错漏的问题,而是程序违法的问题。无论宋书春等人是否触犯法律,拘留证造假都表明这是一起错案。程序正义一旦受到破坏,实质正义就是空话。尽管如此,倘若不是张文慧揭发,拘留证造假其实是为了罚没取保候审保证金,局外人还真难反驳这种强词夺理的理由。谁能保证工作中没有失误呢?

    我们的官员从来不愿主动承认过错,总以为权力在手,就等于真理在手。而由于权力本身的相互维护,他们的百般辩解也往往能够奏效。比如说,对于强力机关如此明显地抓人牟利,损害社会正义,有关负责人只字不提,却强调这是出于防止群体性事件,尽管可能够不上刑拘条件,但不采取刑拘措施,就会发生更大骚乱,一如该县公安局长的话“维持地方稳定,必须那么做”。我们无法证明未发生的事实,法律也无法对未发生的事实加以审判,但宋书春最终的判刑却能证明,这位官员的话只是托词。就算他的预测是对的,对宋书春的拘留保护了冲突的一方,防止了群体性事件,但假拘留证难道不会伤害到冲突的另一方,导致下一个群体性事件?

    实际上,这样的理由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在许多地方,维护稳定已经成了个别官员以权谋私的最好借口。

    毋庸讳言,社会需要稳定,但社会稳定必须包含社会正义。或者说,社会正义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与目的。没有正义的稳定是压制的稳定,虚假的稳定。但在许多官员心里,表面的稳定已经成为唯一的目的,甚至将社会稳定与社会正义对立起来。这种片面强调稳定的做法是出于权力本位的考量,而不是出于以人为本的考量。正如事实所证明的,这种稳定往往为某些贪腐官员提供了保护伞,借此绑架国家权力,以保护自己,大售其奸。结果显然是很清楚的,单纯强调稳定的结果往往会妨害正义,造成更大的不稳定。

    目前,许多地方的群体性事件,常常是由于背后有官员个人的利益驱动,造成矛盾激化,是不争的事实。而事件过后,往往也只是看做官员的工作失误,而不是违法行为。结果法律制裁成了双重标准,我们常常看到,在官民冲突中,有错的公民被追究法律刑责,有错的官员只是行政处分。而此案最令人不安的还是,维护正义与法律的执法部门本身已经将法律变成谋利的工具,随心所欲地解释和执行法律,其违法行为显而易见,负责调查的上级纪检人员还要为其辩护,无怪读书不多的农民宋书春会说出这样的话:“这法律还让人相信不?”

    在皇权时代,社会稳定与社会正义可以是分离的。君主常常为了稳定而牺牲正义,并将官员的忠诚看得比廉洁更重要。正如韩非所指出,那些维护民众利益的廉洁官员“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谓之无益之臣也,吾所少而去也”。因为在君主眼里,这样的官员有沽名钓誉、政治抱负过大之嫌,故而必须警惕之。至于那些贪腐官员,他们的忠诚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要满足他们的私欲。所以,在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君主故意鼓励臣子***,或者对其***睁只眼闭只眼,以换取他们对稳定的维护。

    但我们现在是法治时代,法治的本旨就是维护正义,维护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正义与社会稳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正义不存,何谓稳定?如果社会稳定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并以牺牲社会正义为代价,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

    景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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