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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意无断绝,此去随所遇。晚风吹行舟,花路入溪口。际夜转西壑,隔山望南斗。潭烟飞溶溶,林月低向后。生事且弥漫,愿为持竿叟。


    刑讯逼供取得口供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新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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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取得口供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mpty 刑讯逼供取得口供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帖子 由 新聪 周一 五月 31, 2010 11:42 pm

    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检验

    南都讯 死刑案件将实行最严格的证据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明确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统称“两《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刑讯逼供取得证据不得采信

    据新华社发布的“两高三部”有关负责人就上述两《规定》答记者问披露,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两《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接受南都采访时也坦承,两《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朝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我们不要奢望有了两《规定》,冤错案会自然而然不会发生。如果其他方面的问题不解决,冤错案件还会发生。

    陈卫东指出,单纯只把冤错案的产生跟证据制度联系在一起,而忽视了体制问题,这显然是打错了板子。贯彻两《规定》,必须要理顺相应的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如果没有这种机制,错案照样出;一定要有先进的司法理念做指导,司法人员必须按照司法规律办案,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案,就会最大程度防止冤错案的发生。

    专家:亮点颇多,效果可期

    两《规定》的出台有着特定的背景。据南都记者了解,近期发生的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冤错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在5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承认,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甚至发生了个别冤错案件,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周永康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认真吸取教训”,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他特别指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周永康还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既要重协作配合,又要重监督制约,把提高办案效率与确保办案质量更好地统一起来”。

    “正是上述讲话精神,催生了两《规定》的出台。”多位受访并参与两《规定》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学家向南都记者介绍,两《规定“亮点颇多,效果可期”。

    最高法一位法官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程序保障,是这次规定最大的亮点。

    亮点解读

    解读专家:

    陈卫东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亮点1

    证据裁判原则——— 一切要靠证据说话

    解读:必须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两高三部”负责人说,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两高三部”负责人说,并非死刑案件所有事实都要适用这样的标准,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不需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即可予以采信。因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列举。

    陈卫东:证据裁判原则是新的提法。它强调:第一,要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不能定案;第二,定案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意味着即使有证据,但如果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不能使案件事实得到唯一合理的结论,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强调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定案的证据,不仅与定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而且必须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第四,证据裁判原则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强调定案的证据经过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由法官最终决定是否采纳。

    亮点2

    明确规定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

    解读:认可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

    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卫东: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可以作为证据的新形式。这个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总结归纳,认可了其法律属性,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起到导向作用。

    亮点3

    严格把握死刑量刑证据

    解读:必须达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证明标准

    规定:强化了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严格把握。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除审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外,对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及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需重点审查。第2款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陈卫东:在死刑案件中,哪些环节需要必须用证据来证明?首先涉及到定罪,就是要用证据来逐一证明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要件,包括犯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特别是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和后果等,这几个方面构成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也就是需要用证据一一证明的对象。

    同时,在证明的过程中,这些证据自身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证据和证据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不能有矛盾、疑点,最终证明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定罪之后是量刑的证明。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必须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特别强调要达到“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证明程度。

    亮点4

    规范非法证据排除流程

    解读: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两高三部”负责人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突出了重点:

    一是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二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陈卫东:证据非法与否,并不是证据本身所自有的属性,而是侦查人员在获取证据过程中的手段、程序,或者说证据呈现出来的表现形式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形成了非法证据。

    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中,非法言辞证据排除也有规定,但是内涵和外延不够明确。所以为解决这一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言辞证据主要是以人为载体呈现出的陈述性证据形式,这些证据如果采用非法的方法,包括刑讯逼供、威胁利诱和欺骗等方法获取,必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同时也极易造成证据内容的失实,所以必须坚决予以排除。而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如果不是严重违法或者严重妨碍公正审判,则一般不予以排除,因为它不涉及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违法也一般不会造成内容的失实。在我国目前实物证据定案还比较匮乏的司法环境中,在今后一段时间,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一般不予排除是符合国情的。

    亮点5

    讯问人员必须出庭作证

    解读:突破了传统“证人”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了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陈卫东:讯问人员(包括警察和办理职务犯罪的检察官等)的出庭作证,目的是为公诉人证明,侦查过程中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讯问人员出庭说明侦查搜集证据的过程,从而证明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证人”概念。传统的证人概念,主要指目睹犯罪事实的人;而讯问人员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明显与此不同,他们作为新型证人的法律地位,在此明确。

    非法证据排除流程

    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两规”主要内容

    据介绍《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部分,共41条:(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南都网)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

    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http://gcontent.nddaily.com/0/3f/03f5446139179452/Blog/f45/21de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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